閥門出口企業(yè)應正視美國加州上水管道產品鉛含量新法令
自2010年1月1號起,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當局新的管道類產品法令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1953 (即AB1953)正式執(zhí)行,該法令強制要求公共飲用水設施或為大眾供給飲用水設施的管道及管配件過水外觀產品的鉛質量平均含量不得超過0.25%(原標準為4%)。 美國是臺州地區(qū)閥門出口的重要國家,2009年閥門出口美國總金額約7363萬美元。對于臺州水暖閥門類出口企業(yè)而言,美國加州AB1953法令的強制實行,意味著包括水管、閥門、水龍優(yōu)等產品出口美國加州時必須達到新的無鉛化標準。 從2010年1月和2月的出口檢驗監(jiān)管情況來看,臺州市轄區(qū)內大多數閥門出口企業(yè)對于AB1953法令缺乏體系了解,并常和NSF/ANSI 61認證規(guī)范混淆,導致企業(yè)在出口產品申請認證證書時不僅虛耗了檢測時間和檢測費用,甚至因此延誤了出貨時機。事實上,AB1953法令與NSF/ANSI 61認證的最基本區(qū)別在于,AB1953法令要求產品與飲用水接觸的零件加權含鉛量必須在0.25%以下,其計算方法綜合考慮了產品各個零部件在總過水面積中所占的百分比及生產各個零部件所使用原材料的鉛含量;而NSF/ANSI 61規(guī)范是測量鉛及其他重金屬與有機物質在使用產品時會釋放進入水中的含量之標準。 為此,提示相干企業(yè),AB1953法令雖然在內容上和NSF/ANSI 61認證規(guī)范有部分的同等性,但事實上兩者并無任何直接關系。證實出口閥門類產品吻合美國加州新的管道類產品法令(AB1953)的唯一方法,就是按照相干法令要求,填寫提交認證申請表格,將樣品送至有相干天資的實驗室(例如美國國際管道暖通機械認證協(xié)會IAPMO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提交測試報告。假如產品吻合AB1953法令的要求,申請者即被授予單獨的認證證書。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yè)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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