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關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zhòng)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關照如下: 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龍優(yōu)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其它商品名稱略。 實行時間: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實行。詳細實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yè)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jīng)鑒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有持出口合同(正文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實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同等按取消出口退稅實行。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yè)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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